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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李威誼即李連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8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更名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8月4日起至117 年8月4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嗣後相對人於87年8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2年8月26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相對人自99年8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62,695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滯納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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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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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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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西門│二 │56 │建│1,016.00 │10000分之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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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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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 權利 │ │
│ │ │ │ │主要建築│地 │第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下 │六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 │ │ │計 │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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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79│嘉義市忠│嘉義市西│鋼筋混凝│853.│ │ │ │ │853.│ │ │ │10000分 │ │
│ │ │義街88號│門段二小│土造6層 │79 │ │ │ │ │79 │ │ │ │之383 │ │
│ │ │地下室 │段56地號│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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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45│嘉義市忠│嘉義市西│鋼筋混凝│ │87.3│ │ │ │87.3│陽台 │8.│平│全部 │ │
│ │ │義街90之│門段二小│土造6層 │ │4 │ │ │ │4 │ │22│方│ │ │
│ │ │7號6樓1 │段56地號│樓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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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西門段二小段2080建號,70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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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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