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法,5,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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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教育事務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財產總額變更為新台幣360萬元,故有關章程第3條、第5條第12項、第17條及第27條,聲請准予變更章程之裁定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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