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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離婚訴訟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應補正裁判費。
二、被告應收送達處所不明,請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原告倘欲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應補正此部分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依法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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