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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許珈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昌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1,59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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