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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 告 陳茂裕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羅彥樺
何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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