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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73,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9,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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