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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
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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