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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85,346元(11,312,076÷6=1,885,34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對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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