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家訴,77,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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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興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須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的具體金額);

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稱「訴之聲明」),且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就該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扶養費金額未具體聲明。

茲命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所請求之具體金額。

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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