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家訴,80,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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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0號
原 告 涂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萬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扶養費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註:原告現年為79歲至80歲間,依臺閩地區歷年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計算大約10年期間),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所有坐落於嘉義縣民雄鄉双福村4 鄰双福1 號之2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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