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家訴,81,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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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禾(原名林岩潮)、呂姿慧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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