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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4號
原 告 王玉萍
被 告 蔡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00,000元【計算式:220萬元+(5萬元504個月)=27,400,000元,原告為民國58年2月7日生,99年9月10日起訴時年41歲7個月,依98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女性)所示尚有平均餘命42.54年,以42 年即504個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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