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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附表:
一、陳報抗告人何時毀諾、繳納幾期協商款。
抗告人並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抗告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又於毀諾後有無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請陳報協商結果相關資料並說明之。
二、提出抗告人及配偶張瑞麟最近五年之勞或公、健保投保資料。
三、提出抗告人及配偶張瑞麟最近三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陳報抗告人配偶張瑞麟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暨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五、抗告人於臺灣銀行98年4月3日前置協商客戶面談紀錄表所示債務發生主要原因,係因抗告人之先生、婆婆需要龐大醫療費用乙節,亦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含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及由抗告人支出金額明細說明之,如列計支出,並請提出婆婆年籍資料、有無收入或請領老人年金等給付。
並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婆婆義務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職業、收入、財產狀況。
六、提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之相關明細資料。
如有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陳報全戶住居情況並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包括所列扶養費、膳食費、交通費、房貸支出、電信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證明資料。
又所指房貸之不動產坐落資料(含不動產所有權狀、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暨每月支付貸款之相關收據等),並陳報目前之所有權及使用情況。
八、陳報抗告人與配偶每月分攤支出子女扶養費及子女居住、就學情形(公私立學校名稱、年級)之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西區戶政事務所99年6月薪資通知單上「考績獎金項下列(-18,930元)」之原因,如有公教貸款,並說明貸款金額及用途。
十、陳報抗告狀所指「個人就業與家庭因素不得不然之狀況」之具體情形,並附相關證明資料說明之。
、抗告人中度肢障有無請領相關社會補助,如有,請一併檢附相關明細資料說明之。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債權種類(如信用卡消費、信用借貸等)、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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