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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除附件所示資料外,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調查時當庭諭知命聲請人補陳之證據資料,仍應依當庭所諭知該庭期起一個月內遵期陳報,如逾期未補正,則亦將駁回其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父母、子女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收入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目前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三、陳報聲請人、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一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薪資收入明細之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蕭OO、蕭OO目前就學、就業情形(如所就讀學校、往返學校上課方式、是否就讀安親班)及生活收支狀況如何?
六、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380元(計算式:7 人×10份×34元-1,000 元=2,380 ,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列債權人人數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
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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