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消債更,61,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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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莊欽榮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本院酌定之金額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該裁定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動產鑑定費3,000元,計8,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計算式:5,000×1+3,000×1=8,000)。
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尤惠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所有之房地是否有貸款?如有貸款,請提出相關貸款資料,並說明尚欠貸款金額若干。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莊錦坤、莊鄭玉、莊采霓、莊竣翔97及9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說明莊錦坤、莊鄭玉為何需要他人扶養?聲請人另主張莊錦坤、莊鄭玉之共同扶養人有5人,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並說明莊錦坤、莊鄭玉現與何人同住?
十一、請提出水電費、雜支、交通費之收據或支出證明。
並釋明受扶養人莊采霓、莊竣翔之每月受扶養費用是否已與配偶
分擔?
十二、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
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
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
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
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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