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簡上,74,2010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