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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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