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繼,1104,201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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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戊○○○
甲○○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戊○○○、甲○○、丁○○及丙○○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乙○○之兄弟姐妹,爰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然依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乙○○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許秀清、子女吳明哲及吳佩芬,如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則聲請人等即無繼承權。

惟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不明,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乙○○配偶許秀清、子女吳明哲及吳佩芬之戶籍謄本,且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皆已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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