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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33年9月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15鄰中埔161號)於99年9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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