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六腳鄉灣北村五鄰灣內二一九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