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繼,1156,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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