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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李慈嫻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建民(男,民國32年10月27日生,生
前住嘉義市○區○○里○ 鄰○○路195 號) 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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