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續,1,20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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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續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鄭月娥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嘉政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駁回請求繼續審判之裁
定提起抗告。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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