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聲,417,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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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順益
蔡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蔡陳青花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214,000 元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於640,0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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