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補,362,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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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2號
再審原告 王錦榮
王錦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農會間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5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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