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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2,400元(計算式:1,552平方公尺×2,400/平方公尺=1,86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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