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補,368,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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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1184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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