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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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