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補,372,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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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1元整(計算式:0.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400元=11,310元,再加上2,581元=13,89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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