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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794元,應繳裁判費91,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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