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補,383,2010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王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韻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