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補,384,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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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三菱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被 告 鄭文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6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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