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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中即大展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1,74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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