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訴,199,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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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宏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即2002,60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捌仟肆佰參拾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肆拾柒萬零捌拾元(即47,0081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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