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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訴訟代理人 曾子玲
被 告 顏維珍
顏佳璋
顏維春
兼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顏佳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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