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元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被 告 譚博元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黃晨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