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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李進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坐落嘉義市○路○段0794之0005等地號等之20筆土地得通行系爭同段0974之0012地號土地前之土地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7,902,500元,得通行該0974之0012地號土地後之價值合計43,413,300元,得通行前後之價值差額為4,489,200 元等情,業經尚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函覆在案。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489,2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
扣除原告已自行繳納之19,513元,原告應補繳25,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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