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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邱天照
被 告 羅李美子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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