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保鱻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鰧煌
之 46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 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鰧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內將「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鰧煌」記載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 煌」,致與原本不符,核係屬前開所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