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訴,671,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4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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