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重訴,1,201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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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43,90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0,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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