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重訴,29,201011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庭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9日及99年11月1日先後2 次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