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重訴,58,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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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李鈺鵬
法定代理人 陳羿蓁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王敬恆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
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參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10 號裁定意旨),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及原法院判處罪刑者,既僅為「過失致重傷」,不及於「毀損」,顯見原告之機車毀損部分,非屬被告犯過失致重傷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尚非得免納裁判費。是該部.
)7,500 元,應徵得第一審.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份起訴,特.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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