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除,154,201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瀚宇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玉環鋼鐵工│第一商業銀│99年4月5日  │29,678元      │B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