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立新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碩
代 理 人 陳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件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25日(因末日99年10月24日為星期天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義縣民雄│嘉義縣民雄│99年1月14日 │12,000元 │NA0000000 │ │
│ │鄉東榮國民│鄉農會 │ │ │ │ │
│ │小學校長簡│ │ │ │ │ │
│ │素枝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