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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呂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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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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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 │股 數 │備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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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之味股份│80S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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