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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9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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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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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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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吳錦塘 │ 98年6月29日 │ 98年11月30日 │ 25,000元 │ CH408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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