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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許永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美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賴美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依債權人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即債務人應係安達美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賴美玉,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當事人名稱暨提出安達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此通知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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