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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應昆
相 對 人 劉宥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美莉、劉順發於民國92年1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月6日起至民國132年1月6日止,嗣於民國96年7月1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劉宥湘,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第三人陳美莉、劉順發分別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及94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812,500元及2,328,471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11月25日,詎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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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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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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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溪口鄉 │坪頂│ │1137 │建│43.7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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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溪口鄉 │坪頂│ │1138 │建│37.8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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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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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第 │電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梯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四 │樓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梯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層 │間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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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5 │嘉義縣溪│嘉義縣溪│住商用鋼│49.5│47.0│50.7│50.5│7.38│ │ │20│ │ │平│全部│ │
│ │ │口鄉坪頂│口鄉坪頂│筋混凝土│5 │6 │1 │5 │ │ │ │5.│ │ │方│ │ │
│ │ │村12鄰溪│段1137、│造4層 │ │ │ │ │ │ │ │25│ │ │公│ │ │
│ │ │民路15號│1138地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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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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