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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吳緣
被 上訴人 吳武德
吳耀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亦有規定;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1月1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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