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重訴,43,201202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吳緣
被 上訴人 吳武德
吳耀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亦有規定;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1月1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