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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敬孜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敬孜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陳明債務人正確送達地址(聲請狀所列地址係戶政事務所,無法合法送達,且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
此通知已於100年6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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